
为严格管理执行案款发放,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,确保案款发放安全,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要求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》,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予以公示,公示期为七天(附件见下表)。公示期间,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,可以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,由本院审查处理。公示期满无异议,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。
附件:拟发放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
当阳市人民法院
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一日
序号 | 案号 | 案外人 | 拟发放案款 | 发放事由 | 是否合议 | 执行人员联系方式 |
1 | (2026)鄂0582执252号 | 罗飞
| 15437.78元 | 申请人申请发放至其配偶刘春燕 | 是 | 黄孜旭0717-3282021 |